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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对江苏省华罗庚中学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40/2017-0001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审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审农通〔2017〕14号 发布机构 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对江苏省华罗庚中学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对江苏省华罗庚中学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通知
坛审农通〔2017〕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6月13日起,对你单位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你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组长:谭益民

审计组成员:孙羚(主审)、李洪平、陈辉、郑桐依等。

附件:1.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关于审计廉政纪律的规定                          

2.江苏省华罗庚中学承诺书

3.江苏省华罗庚中学及其下属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

2017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关于审计廉政纪律的规定

为了严格审计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监督电话:82822903

附件2

承   诺   书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审计通知书》(坛审农通〔2017〕14号)的要求,我单位向审计组提供了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交的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

二、无其它未提供的账外财务会计资料和账外资产。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江苏省华罗庚中学及其下属单位

需提供的资料

一、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末江苏省华罗庚中学及其下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各类合同等资料;

二、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末江苏省华罗庚中学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报表、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件及数据采集接口等有关资料;

三、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末江苏省华罗庚中学及其下属单位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资料;

四、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末江苏省华罗庚中学及其下属单位工程建设方面的资料;

五、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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