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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对金城镇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40/2017-0000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审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审行通〔2017〕8号 发布机构 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17-03-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对金城镇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对金城镇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通知
坛审行通〔201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2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你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组长:戴国忠

  审计组成员:马云澜(主审)、陈秋、宋军、翁颍等。

  附件:1.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关于审计廉政纪律的规定                          

  2.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承诺书

  3.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

  2017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关于审计廉政纪律的规定

  为了严格审计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监督电话:82822903

  附件2: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承   诺   书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审计通知书》(坛审行通〔2017〕 8号)的要求,我单位向审计组提供了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交的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

  二、无其它未提供的账外财务会计资料和账外资产。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金坛区金城镇各有关部门需提供的资料

  金坛区金城镇各有关部门需提供的资料

  一、财政部门需提供的资料

  1.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末本级预算表、财政决算表、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件及数据采集接口等有关资料;

  2.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末本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会计报表、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件及数据采集接口等有关资料;

  3.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末本级专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资料;

  4.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末本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资料;

  5.预算执行方面的内控制度;

  6. 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末镇政府及部门年度会计报表、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件及数据采集接口等有关资料;

  7.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其它部门需提供的资料(根据审计组的要求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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