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城乡居民看病就医负担,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全区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区2018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2018年我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800元/人调整为100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200元/人调整为260元/人,省、常州市、金坛区合计补助由600元/人调整为740元/人。金坛区补助部分,由区级与镇(街道)级按照2∶1的比例分担。若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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