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常州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优抚安置对象权益保障,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优抚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全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在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七类重点优抚对象,从2017年5月1日起,抚恤标准按照常州市级标准统一发放。
二、完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优待内容。从2017年5月1日起,对全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在职残疾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等四类人群增加下列优待:按每月65元标准发放家庭电视网络及生活用水电气费专项补贴;每年免费体检一次;持“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和镇村公交,免费参观游览全区范围内公共及国有旅游景点;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子女一并纳入物价补贴发放范围。
三、强化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权益保障。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来,在我区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用工性质为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社会化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统一的合同管理、标准工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工龄和考核事宜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方式确定。相关部门和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抓紧按照《关于研究退役士兵权益保障事宜的会议纪要》规范劳动合同,提高保障水平,拓宽用人渠道,同时将军龄计入连续工龄并在工资报酬中予以体现。对部分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重返公益性岗位的诉求,以不改变当年安置政策为原则,积极妥善处置,及时安排返岗。
四、落实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的保障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之前,非本人原因下岗、失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发放《就业创业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缴至满15年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其缴费中未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财政给予补助。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退休时缴费年限不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由财政和个人共同续缴至规定年限。符合住房解困政策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保障范围,优先安排解决。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休和未退休人员,均按常州市统一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发放困难补助。
五、提高岗位安置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80%”要求,抓紧完善我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意见,提高退役士兵岗位安置质量,确保新的安置政策能够惠及我区2017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做好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优抚安置对象切身利益,事关党的强军目标实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履行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责任,认真贯彻优抚安置政策法规,主动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推进我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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