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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7-000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7〕1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2-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7〕12号

  《常州市金坛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常州市金坛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民政部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着重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着力解决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兜住人身安全底线。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7年1月)。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集中行动(2017年2月—9月)。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第三阶段巩固深化(2017年10月—12月)。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存在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责任主体:民政、公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区公安分局,同时通报给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安机关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联系外出务工的儿童的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其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其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

  区民政局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责任主体:教育、卫计、民政、公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教育局、卫计局、民政局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况,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

  各镇(街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重点对象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责任主体:公安、民政、教育、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安机关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其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

  区民政局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区教育局对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留守儿童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

  区民政局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制定成花名册通报给区教育局,同时通报给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教育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区教育局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责任主体:民政、公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民政部门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公安机关,同时通报给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责任主体:公安、检察院、法院、民政、教育、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其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重点对象,及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氛围。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镇(街道)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各镇(街道)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抄送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公安分局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反馈给区民政局。各镇(街道)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至区民政局。电子邮箱(jtmzjshswk@163.com)。

  (三)强化问责机制,确保工作成效。综治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部门,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效果。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 坛政办发〔2017〕1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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