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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简本)
索引号 01413881X/2017-002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政府办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7〕16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1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简本)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简本)
坛政办发〔2017〕162号

  《常州市金坛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常州市金坛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保证我区水上交通正常运行。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2)统一指挥,就近快速。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4)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

  (5)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

  2  组织体系

  区水上搜寻救助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现场指挥体系和搜寻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金坛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是全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区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

  2.1.1  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2.2  运行管理机构

  2.3  现场指挥体系

  2.4  搜寻救助力量

  2.4.1  搜寻救助力量的组成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由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和社会救助力量构成,包括船舶、航空器、车辆、人员和物资等。

  2.4.2  搜寻救助力量的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发生。

  3.1  信息来源与监测

  3.2  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按照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水上风险预警信息划分为四级。

  3.2.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

  3.2.2  重大风险信息(II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

  3.2.3  较大风险信息(III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

  3.2.4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

  3.3  风险信息发布

  区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及时发布响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向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通报。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区内各水上风景区、危险品码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过往船舶等播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4  预警预防行动

  3.5  预警支持系统

  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4  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5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遇险报警

  5.1.1  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5.1.3  水上遇险信息的内容

  5.1.4  发送水上遇险信息的要求

  5.2  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5.4  指挥与控制

  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接到水上险情后,如确认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应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否则,应及时通报相关水上搜救机构。

  5.5  分级响应

  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III级)、一般(Ⅳ级)四级。

  5.6  应急处置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处置

  区卫计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助。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区民政局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有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处理;无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公安、民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2  保险

  6.3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和较大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效果评估,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并按要求报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7.1.1  基础建设

  7.1.2  避险水域

  7.1.3  危险源、危险区域辨识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7.3.2  交通运输保障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7.4.2  培训

  7.4.3  训练

  7.4.4  演练

  8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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