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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7月26日-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2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关于2017726-20178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17726-2017824日我局1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6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和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和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825-201791日(7日)。

  联系人:  金坛环保局行政服务科

  联系地址:金坛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9-82888448、82833554

  邮箱:    jthbxzfwk@163.com

  一、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对常州卡夫迪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农业机械设备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坛环审〔2017〕55号

  2017.7.31

  2

  关于对江苏蓝色星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2台60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坛环审〔2017〕56号

  2017.8.8

  3

  关于对江苏金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平方米铝塑复合板、铝单板、彩涂铝板(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坛环审〔2017〕57号

  2017.8.9

  4

  关于对江苏科莎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高端浴室柜30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坛环审〔2017〕58号

  2017.8.9

  5

  关于对常州金坛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环一路改造项目(西环二路-东环二路)”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坛环审〔2017〕59号

  2017.8.11

  6

  关于对常州金坛鑫岗橡塑有限公司“新建生产橡塑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坛环审〔2017〕60号

  2017.8.11

  7

  关于对江苏应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0MW太阳能光伏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坛环审〔2017〕61号

  2017.8.14

  8

  关于对江苏力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扩建生产沥青砼及枕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坛环审〔2017〕62号

  2017.8.16

  9

  关于对金坛区金城蒙恩服装辅料加工厂“新建年产2000吨PET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坛环审〔2017〕63号

  2017.8.18

  10

  关于对常州万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建户外休闲用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坛环审〔2017〕64号

  2017.8.18

  二、 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对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8万吨玻璃制品生产线项目”(部分验收:年产玻璃制品4万吨)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意见

  坛环验〔2017〕26号

  2017.7.27

  2

  关于对江苏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新建生产自动灭火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意见

  坛环验〔2017〕27号

  2017.7.27

  3

  关于对江苏科远建材有限公司“煤矸石烧结砖隧道窑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意见

  坛环验〔2017〕29号

  2017.8.1

  4

  关于对江苏立华食品有限公司“新建优质鸡屠宰深加工产品生产线项目”(部分验收:年产冰鲜、冰冻鸡肉2万吨)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意见

  坛环验〔2017〕30号

  2017.8.3

  5

  关于对常州市索特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建生产涡轮增压器、机械零部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意见

  坛环验〔2017〕31号

  2017.8.17

  6

  关于对海润太阳能电力(常州)有限公司“新建光伏光电产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LED节能产品项目”(部分验收:年产太阳能组件500MW)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意见

  坛环验〔2017〕32号

  2017.8.2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屇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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