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央军委及省市区关于民防(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全区民防(人防)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人防专项规划;负责拟制平战转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参与重要经济目标、重要工程项目布局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论证审查。 (三)负责人防指挥通信建设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所暨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战时防空袭斗争需要,组织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城市人民防空管制,发放防空警报和相关信息;组织群众防空防灾疏散隐蔽行动;检查指导疏散地域建设;检查指导重点防护目标单位防护方案的制定并落实。 (四)依法开展对人防建设和管理的行政许可;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和验收备案工作。 (五)依法开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设防行政许可;负责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完善人民防空防灾功能;负责人防工程、人防通信设施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区民防(人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民防(人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工作。 (七)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负责人防财务管理和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镇、街道民防(人防)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