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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常州市金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17-0002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人社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人社发〔2017〕63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常州市金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常州市金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坛人社发〔2017〕6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第一条 调整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段标准

单位:元 
   住院次数
医院等级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及四次以上)
一级医院
500
400
160
0
二级医院
700
400
200
0
三级医院
800
600
400
0
第二条 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内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起付段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90%,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为95%,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96%;转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是: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0%,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8%,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90%;在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是: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75%,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5%,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88%。
第三条 调整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5万元以后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医疗救助基金不设封顶线。
第四条 调整尿毒症参保患者门诊血液净化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参保患者门诊血液净化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
第五条 调整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1.基本项目补偿
医保《目录》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000至100000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基本项目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2.特大医疗费用再补助
参保人员在基本项目补偿结束后,对医保《目录》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进行再次补助,补助比例为80%,特大医疗费用再补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第六条 增加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
增加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南京脑科医院为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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