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第一条 调整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段标准 单位:元 住院次数 医院等级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 (及四次以上) | 一级医院 | 500 | 400 | 160 | 0 | 二级医院 | 700 | 400 | 200 | 0 | 三级医院 | 800 | 600 | 400 | 0 | 第二条 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内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起付段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90%,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为95%,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96%;转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是: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0%,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8%,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90%;在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是: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75%,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5%,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88%。 第三条 调整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5万元以后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医疗救助基金不设封顶线。 第四条 调整尿毒症参保患者门诊血液净化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参保患者门诊血液净化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 第五条 调整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1.基本项目补偿 医保《目录》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000至100000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基本项目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2.特大医疗费用再补助 参保人员在基本项目补偿结束后,对医保《目录》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进行再次补助,补助比例为80%,特大医疗费用再补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第六条 增加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 增加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南京脑科医院为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