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人员转保后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对被征地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能转移到异地、无法在转入地计发退休待遇的情况,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1.户籍在金坛的,外地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外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被征地农民转保补缴金额可以退还,同时终止征地保障关系。
2.户籍迁出金坛的,外地累计缴费年限达1年以上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和原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确认盖章,并携带相关材料(户籍证明和外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被征地农民转保补缴金额可以退还,同时终止征地保障关系。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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