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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被征地人员转保后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操作办法
索引号 014138916/2017-0001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 人社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人社发〔2017〕45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被征地人员转保后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操作办法
 
关于被征地人员转保后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操作办法
坛人社发〔2017〕45号

  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人员转保后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对被征地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能转移到异地、无法在转入地计发退休待遇的情况,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1.户籍在金坛的,外地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外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被征地农民转保补缴金额可以退还,同时终止征地保障关系。

  2.户籍迁出金坛的,外地累计缴费年限达1年以上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和原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确认盖章,并携带相关材料(户籍证明和外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被征地农民转保补缴金额可以退还,同时终止征地保障关系。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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