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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索引号 014138852/2018-0000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科技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科字〔2017〕51号 发布机构 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17-12-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常州市金坛区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坛科字〔2017〕51号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决策范围  

1.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要政策

2.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

4.数值较大的集体资产处置。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决策原则

1.科学决策原则。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科技创新发展和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

2.民主决策原则。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3.依法决策原则。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三、决策步骤

1.公众参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科室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2.专家论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对论证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应当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反馈。

3.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对决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前,应当由单位法律顾问、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5. 集体讨论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①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②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③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④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⑤合法性审查意见;⑥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讨论决策事项,应当保证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局长最后发表意见。局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

四、决策执行

局长办公会应当明确决策执行科室。决策执行科室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局长办公会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科室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常州市金坛区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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