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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索引号 014138932/2018-0000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7-12-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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