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和职工食堂管理,现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金坛区纪委《关于认真开展违规吃喝问题“回头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金坛区水利系统公务接待、职工食堂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务接待管理
1.实行公务接待归口管理。局机关、水投公司、各项目建设处的公务接待均由局办公室扎口管理,统一安排。基层站所、城防处、设计室各自指定专人负责。
2.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接待,接待前由主要接待人填报《金坛区水利系统公务接待审批表》,内容包括被接待单位、人数、主要事由、接待时间、接待地点、主要接待人、拟批费用等,接待人签名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并负责统筹安排,接待人按审批方案进行接待。遇特殊情况或一时来不及事先履行书面审批手续的,先口头申请安排,后履行补办手续。凡上级调研、督查、稽察、检查、考核、验收、评审、培训、会议等公务活动,应提供通知和签到手续;凡兄弟单位、部门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对接等公务活动,应提供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安排接待。公务接待实行“一餐、一表(审批)、一票(发票)、一结”,不得累积报销、大额发票入账、大额开支拆分报销等。
3.严格控制接待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可安排工作餐。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隐蔽场所中的“一桌饭”等。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需住宿的不安排豪华酒店、会所,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职工食堂管理规定
1.职工食堂费用控制在本单位在职职工用餐人员300元/人/月的标准以内(不含粮油、佐料、燃料等)。
2.食堂采购做到日清月结,台账记录清晰,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审签审批手续齐全。
3.食堂费用原则上每月一结,凭食堂采购明细表、月度食堂费用报销汇总表报销。
4.外来公务人员在职工食堂用餐的,实行单独登记据实报销。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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