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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我区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索引号 014138908/2017-0003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我区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我区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71日起,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养育、城市三无老人、困境儿童和重度残疾人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病在本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比例提高至 80%;在本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比例提高至 75%;在本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比例提高至 70%。年度限额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养育、城市三无老人、困境儿童和重度残疾人等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封顶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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