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6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6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月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40元;孤儿集中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2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