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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四项举措保障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退役士兵权益
索引号 014138908/2017-0003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四项举措保障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退役士兵权益
 
常州市金坛区四项举措保障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退役士兵权益

  常州市金坛区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来,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采取四条举措强化权益保障。

  一是实行标准化工资。明确用人单位对退役士兵的每月工资报酬要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军龄补贴(按服役年限每年50元计算)核定,体现军龄因素和自然增长。

  二是实行企业化保险。明确用人单位要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为退役士兵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三是实行底线化保障。明确用人单位要2017年起,保障年度考评等次合格以上退役士兵的年收入,不低于本区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四是实行合同化管理。明确用人单位要与退役士兵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要合同格式统一,合同签订主体具备法人资格,合同期限3年以上,服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享有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福利、工龄和考核待遇。

  同时,对期望重返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13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完成了返岗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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