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公布船舶岸基供电服务价格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促进清洁能源替代,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5〕248号)规定,区发改委近日发通知,将我区船舶岸基供电服务价格暂定为1.10元/千瓦时,最高可上浮10%,下浮不限,不得另外收取电费。
同时要求各船舶岸基供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提高服务水平,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
区发改委价格科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