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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落实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近日,区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金坛区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细则的通知》,对灌溉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定价;协商定价应当履行核定初步价格、集体审议、价格公示、乡镇监管等程序,按照有利于灌溉设施运行维护、农业生产发展和水资源节约的原则,规范组织实施。

  具体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价格,运行维护成本包括维修费、燃料、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和生产费用;然后由村委负责人主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人员、乡镇水利站代表、村民代表、灌溉站负责人或灌溉经营业主等相关人员参加进行集体审议;审议的价格初步方案在村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办公地及灌溉泵站等主要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正式收缴水费前,应将水价执行方案报当地镇政府核准,并抄送价格、水利部门备案。

  可以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按照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的原则,分类确定用水价格。并实行“灌溉面积、水费标准、收费金额”三公开。

  对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各类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对计量水价实行累进加价;具体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参照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确定。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

  发改委价格科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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