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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本)政策解读——内容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7-09-2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动活力,《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本)于2017年6月30日印发,该《办法》在内容上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五句话:(一)取消核准事项5项;(二)省级承接国家下放事项15项;(三)省级下放市县核准事项7项;(四)省级上收核准事项2项;(五)细化核准事项2项。

  一、取消核准事项5项

  1、根据国家目录,明确将中铁总公司出资两类项目和外商投资目录有中方控股的鼓励类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

  2、因国家目录明确,城建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的选择权限在省级层面,经征求相关意见,将城建项目中综合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排水等2项也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二、省级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项

  省级层面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项,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均不能继续下放市、县办理。主要包括炼油、乙烯项目、部分规模以上煤制烯烃、煤制甲醇项目、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总投资1至3亿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等。

  三、省级下放市县核准事项7项

  包括规模以下资源综合利用热电项目、风电项目、输变电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等4项能源类核准事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的规模以下项目等。

  四、省级上收核准事项2项

  根据国家目录,将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改为省级政府核准,同时为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将与输气管道分输站直接连接的城镇燃气管道由市、县级政府改为省级政府核准管理。

  五、细化核准事项2项

  根据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将房地产、城镇燃气设施等2类项目的管理方式或层级进行了细化。其中房地产项目核准或备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并对市区范围内项目划分了设区市与区之间的管理权限;城镇燃气项目也区分一般城镇燃气管道和储配站、加气站等其余城镇燃气设施,对管理方式与层级进行了具体区分详细规定,分别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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