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合同管理,降低签订合同风险,预防和减少纠纷,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人社局制定了本机关合同审查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一是明确本办法的合同是把局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时,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三)政府采购合同;(四)本局对外签订的其他合同。
二是明确局机关签订的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局法制科负责。
三是明确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审查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合同文件草拟稿及电子稿;(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三)合同订立的依据、相关批准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是明确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形式、内容是否合法;(三)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是明确局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合同审查办法,并报局政策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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