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将扩大
为进一步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需求,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8月1日起,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务服务业和仓储物流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也可选择继续执行原有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选择执行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的商业用户,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维持不变。
价格科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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