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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0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降低3项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115号)精神,自201771日起降低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 15 元降为每本 10 元。
(二)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 10 元。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 2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 1.4 元,中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 2.2 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 1.5 元,西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 2.5 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 1.7 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 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 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 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不超过 2 元降为不超过 1.4 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 0.5-2 元计 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 0.3-1.4 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 费的,不再重复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 立方米 0.5-2 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 0.3-1.4 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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