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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近日,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热电联产健康发展,我省出台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热电联产项目。所称热电联产是指同时产生电能和可用热能的联合生产方式,热电联产项目包括以煤炭、天然气、生物质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的项目,涵盖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和自备热电联产项目。

  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规划应坚持公用热源为主、自备热源为辅的原则,优先布局和发展以天然气、生物质、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的公用热电联产项目,限制布局和发展以煤炭为初始能源的公用热电联产项目,不布局不发展燃煤自备热电联产项目。鼓励各类自备热电联产机组转变为公用热电联产机组。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依照初始能源类别和热电联产项目类型合理确定供热半径。以煤炭和天然气为初始能源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供热半径,原则上可按10公里考虑,1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新的同类热源点;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供热半径,原则上可按20公里考虑,20公里范围不重复规划建设新的同类热源点。以生物质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的热电联产、以天然气为初始能源的楼宇式热电冷三联供热源点,不受前款供热半径的限制。

  《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常州市金坛区热电联产规划(2016-2020)》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下一步,我委将紧抓政策导向,把握文件精神,将政策扎根于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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