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2日,我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86号)。
省厅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针对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二、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地:三、关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四、关于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自治区)时个人账户的转移;五、关于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意见。
我区人社局相关部门在收到此通知后将着重学习通知要求和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为参保企业与参保职工的转移接续问题,以便更精确、更有效地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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