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涉企收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3年以来,金坛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有关收费政策,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取消、降低、免征、暂停收费项目采取上门逐家逐项落实到位,确保收费政策落地。共取消或暂停征收101项、降低标准41项、免征46项、放开37项,预计可减轻企业(群众)负担7900多万元。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3〕1号)精神,一是取消或停收16项。分别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介绍(就业)成功服务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等。执行日期为2013年1月1日,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399.42万元。二是免征7项。分别是企业注册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等。免征期统一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318.2万元。
二、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精神,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是利用档案收费、海事调解费、计量授权证书费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全年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77.5万元,
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苏价费〔2013〕33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全年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158.92万元。此次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公安、司法、交通、农业、工商等部门,具体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等。其中,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降低20%。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3〕99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3〕103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是市场登记注册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和测绘成果工本费等,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 65.98万元。
五、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服〔2014〕223号、250号和苏价费〔2014〕243号精神,自2014年8月1日起,一是放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权证代理收费、抵押贷款代办服务收费、房屋租赁代理收费等3项经纪服务收费项目。二是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三是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报关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航危天气报服务等10项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六、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苏财综〔2015〕1号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一是取消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是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和港口货物港务费。二是暂停征收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测绘基础设施费等。三是对小微企业免征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是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龙去脉 手续费、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等。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530.77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服〔2014〕383号和苏价服〔2015〕20号精神,自2015年2月1日起我市降低5项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 386万元。分别是房产测绘收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降低规划技术服务收费、雷击灾害评估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 299号和省物价局苏价服[2015]75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15年3月1日起进一步放开5项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分别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
九、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268号)精神,我区自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全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178.20万元。分别是住房转让手续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和渔业船舶登记费。
十、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5〕88号)精神,我区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等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年可减轻企业负担724.63万元。
十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5〕100号)精神,我区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年可减轻企业负担520万元。一是取消6项:分别是房屋租赁手续费、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和计量认证费。二是暂停征收2项:分别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森林植物检疫费。 另外,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社部门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十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我区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住建、公安、人社、气象、民政、水利、市场监管等十个部门,预计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1525.5万元。一是取消18项:分别是车辆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房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房产档案查询证明费、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代办企业年检手续费、雷击灾害评估收费等。二是暂停征收4项:分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三是降低标准9项:分别是劳动能力鉴定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计量检定收费、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企业开业登记代办费(常驻代表机构代办费)、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企业变更(包括合开、分立等)登记代办费、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设计(代拟)企业创建(改制)方案收费、大气环境评价服务收费等。
十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5〕340号)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放开涉及我区的1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分别是超限超载货物卸驳有偿服务收费、委托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复验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资产评估收费等。
十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苏财综〔2016〕40号)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区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分别是国内植物检疫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林权勘测费等。
十五、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6〕65号)精神,我区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费项目。
十六、省物价局苏价工〔2016〕179号文明确自2016年9月1日起,取消复电费、移表费、复验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迁移费、临时用电定金及超期收入等7项供电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十七、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服〔2016〕228号通知精神,自2016年12月1日起取消5项中介服务收费,涉及气象、规划、住建、国土部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590多万元。分别是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服务收费、规划技术服务收费、城建档案馆收取的工程档案编审费和矿业权交易鉴证环节收费。
十八、省物价局以苏价费函〔2017〕1号文就工商行政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工商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作出重新明确。(一)取消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的代办企业年检手续费和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二)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的企业开业登记代办费由500-2000元/户降低为500—1000元/户,常驻代表机构代办费由1500元/户降低为800元/户。(三)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的企业变更(包括合并、分立等)登记代办费由100-500元/户降低为100-400元/户。(四)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的设计、代拟企业创建、改制方案收费由800-2500元/户降低为800-2000元/户。
十九、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23号〕精神,自2017年4月1日起,我区取消6项、停征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共涉及发改、公安、环保、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国土、农林、卫计、民政、不动产登记等11个部门,预计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1500多万元。①取消6项:分别是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等。②停征12项:分别是地质成果资料费、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等。
综上所述,2013年以来,我区凡涉及企业的各项取消、降低、免征的收费项目(标准)政策都已全部贯彻落实到位,并据此编制了《金坛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涵盖19个部门77个收费项目,其中:涉企收费项目50个)和《金坛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涵盖24个部门72个收费项目,其中:涉企收费项目36个),分别在中国·金坛和金坛发改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017年,我委还将上述2个《收费目录》编印成册,免费发放给企业和群众,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相关收费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示的基础上,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收费窗口或醒目位置,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的公示,进一步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和群众知晓度。
通过历年来的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收费巡访以及清费治乱减负工作的开展,我区涉企收费秩序明显好转,收费行为日益规范,收费项目逐年减少,企业的各种收费负担不断降低,具体表现在擅自提高标准、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违规收费行为基本杜绝,凡有上下限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各项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下一步,我区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收费政策,进一步推进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强化事后事中监管,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和收费巡访制度,注重收费政策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以确保各项收费政策特别是涉企收费政策落地生根,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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