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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次扩大
发布时间:2017-06-1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窗口将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使小微企业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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