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区出台了被征地人员转保后养老关系跨地区转移操作办法,对被征地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能转移到异地、无法在转入地计发退休待遇的情况,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操作办法:
户口在本区、外地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外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被征地农民转保补缴金额可以退还,同时终止征地保障关系。户口迁出本区、外地累计缴费年限达1年以上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服务所确认盖章,并提供户口证明和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被征地农民转保补缴金额可以退还,同时终止征地保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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