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1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发布《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该办法自即日起实行。
此前我省适用的是2011年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相比于原《办法》,2017年版《办法》内容有如下变化:(一)以煤炭作为燃料或者原料的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规定,落实替代来源,并取得替代地区和有关替代企业、单位同意的书面文件;(二)企业年用电量介于200万度和500万度之间不再需要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由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六)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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