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确保已建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我街道立即再次召开会议,进一步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并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并对辖区内已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检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正常有效运行,提升了农村水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