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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取消6项停征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时间:2017-04-0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我区取消6项停征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23号〕精神,自201741日起,我区取消6项、停征12项行政事业收费,共涉及发改、公安、环保、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国土、农林、卫计、民政、不动产登记等11个部门,预计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1500多万元。
取消6项:分别是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预防性体检费。
停征12项:分别是地质成果资料费、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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