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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2018年度住房保障受理公告
索引号 014138860/2017-0003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其他 住建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住建委
生成日期 2017-07-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2018年度住房保障受理公告
 
2018年度住房保障受理公告

  为认真做好我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根据《金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坛政规[2012]9号)和《金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坛政规[2012]8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坛政办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住房保障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对2018年度住房保障进行适当调整,现将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释和申请须知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二、申请受理条件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不含学生户);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46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4、本人及家庭成员不能拥有非营运车辆;

  5、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街道范围内常住户口(不含学生户);对本行政区域外户籍迁入对象,户籍迁入必须满2年,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6000元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3)本人及家庭成员不能拥有非营运车辆;

  (4)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不含学生户);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46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本人及家庭成员不能拥有非营运车辆;

  (5)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2、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学历;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3)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配偶、父母在本区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5)未享受住房补贴。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用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安置方式。

  1、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

  (1)安置程序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房源数量和经申请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条件对象的数量,采用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对象和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根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选房。

  实物安置的家庭可在摇号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区住房保障办办理调整为货币补贴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调整货币补贴相关手续的,需在下一年度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

  (2)安置地点

  2018年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点为滨湖新城新城东苑四期。

  (3)安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办核定,2018年度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600元,超出享受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200元。

  (4)安置房源和数量

  2018年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房源统一为小高层或高层建筑,户型面积85平方米左右。

  2、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先购房后补贴、不购房不补贴的原则。购房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按享受面积计发货币补贴;购房面积小于享受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发货币补贴。2018年按每平方米600元计发货币补贴。

  3、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模式

  享受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采用共有产权形式,按照个人出资份额和政府出资份额比例确定产权份额面积。

  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分别注明个人份额面积和政府份额面积。区住房保障办代表市政府对政府份额产权进行登记。

  (二)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用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安置方式。

  1、实物配租: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实物配租采用“先交后补、租补分离、梯度补贴”的模式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具体是指向申请实物安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先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政府再按照规定标准对不同收入的家庭给予不同的租金补贴。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市场                                                                                                                                                                                                                                                                                                                                                 租金标准按8元/㎡·月进行计算。

  (1)安置程序

  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安置。区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数量和申请审核符合实物配租的对象,制定实物配租方案。对配租轮候对象采用随机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配租排序和房源分配,配租结果向社会公示。

  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用年度集中安置。

  ③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发放采用年度集中发放。

  (2)实物配租面积标准

  ①1—2人户家庭配租房源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

  ②3人户家庭配租房源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

  ③4人户家庭配租房源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3)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标准

  ①对低保家庭按市场租金的全额给予补贴;

  ②对城市边困家庭按市场租金的85%给予补贴;

  ③对低收入家庭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补贴;

  ④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市场租金的30%给予补贴;

  2、货币补贴:政府采用货币补贴方式,保障对象自行到房地产租赁市场租住住房。

  (1)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①1人家庭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

  ②2人户家庭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

  ③3人及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予以保障;

  ④对本区市区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享受保障面积按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进行计算,不足10平方米按10平方米计算。

  (2)货币补贴金额标准: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市场租金标准按12元/㎡·月进行计算。

  ①对低保家庭按市场租金的全额计算补贴;

  ②对城市边困家庭按市场租金的85%计算补贴;

  ③对低收入家庭按市场租金的70%计算补贴;

  ④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市场租金的30%计算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采用年度集中发放。

  (三)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确定安置方式;租金补贴标准按市场租金的30%给予补贴。

  四、申请地点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建设管理所逐级自行申报;新就业人员直接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行申报。

  五、注意事项

  每户申请家庭只能自行选择一种保障安置方式,一经初审公示确定后,一律不得更改。

  六、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 82801688、82838727、82837453。

  举报电话: 12388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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