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广大燃气用户:
根据国务院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燃气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为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打击无证经营行为,现将金坛区第一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汽车加气站及液化石油气供应门点名录予以公示,燃气用户应选择名录中的燃气企业,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接受该燃气企业的入户安全检查,确保用气安全。
特此公示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燃气管理处
2017年6月22日 附件:
经营供应许可证明细表 - 金坛(公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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