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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坛建发〔2017〕22号关于下发《常州市金坛区住建委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60/2017-0001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住建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建发〔2017〕22号 发布机构 住建委
生成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坛建发〔2017〕22号关于下发《常州市金坛区住建委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坛建发〔2017〕22号关于下发《常州市金坛区住建委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坛建发〔2017〕22号

  机关各科室,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建委机关干部职工及各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住建委请销假制度作如下规定,希严格遵照本制度执行。

  一、范围对象:住建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派遣人员)、各企事业单位正副职(含享受副股级待遇人员)、中层正职助理。

  二、请假类型:共有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公休假等7种类型。

  三、实行请假按级审批制度。

  1、履行请销假手续一律实行住建委OA办公系统流程审批制度,根据请假申请按级审批;

  2、住建委机关工作人员、科室副职、企事业单位副职请假,1天以内及在上班期间因有事临时外出,分别由科室、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由委分管领导审批;

  3、住建委机关科室、企事业单位正职请假,1天以内的,由委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由委主要领导审批。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有一位单位负责人在金坛区。离开金坛区2天以上的正职,应向委主要领导请假。

  五、机关科室、企事业单位正副职因故不能参加上级或以住建委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要向委主要领导请假。

  六、凡要求机关科室、企事业单位正职参加的会议、活动,正职不能参加时,应按以上要求事先请假,同意后派其他副职参加。

  七、机关科室、企事业单位正副职要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按规定程序请假批准后,必须妥善安排好本科室、本单位或分管的工作后方可离岗。

  八、机关科室、企事业单位正副职外出期间,因故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管理权限请假并经批准同意。

  九、对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住建委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将建立干部职工请销假和缺勤登记制度,加强督促检查,适时进行公布,以保证请销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十一、各企事业单位应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本单位的请销假制度。通知中的“以内”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坛建发[2014]30号《关于下发请销假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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