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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87/2017-0007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财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财规[2017]6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7-09-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坛财规[2017]6号

  现将《金坛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金坛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17年9月28日

  金坛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的作用,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本专项设定期限3年。

  第二章  补助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平、择优扶持,讲求效益、示范导向”等原则。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村级新农村建设项目扶持和村庄环境整治与长效管理以奖代补。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内容

  (一)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项目,按照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规划,排定项目清单,加快项目建设;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突出规划重点村和特色村,重点包括村内道路、产业基地、路灯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三)村庄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深化村庄环境整治,重点包括垃圾分类设施、公共厕所、休闲广场、文化长廊等项目;

  (四)公共服务项目,突出公共服务功能的拓展和延伸,包括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室、文化站、活动室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五)生产发展项目,突出推动民宿经济和田园综合体发展,包括以村集体牵头组建的富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营的田园综合体等。

  (六)村庄环境整治长效管理,包括完善村庄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建立道路修护、河道管护、绿化养护、设施维护、垃圾收运“五位一体”的常态化综合管护机制;健全农村环境整治与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强化保洁队伍建设,明确保洁范围、落实保洁责任,细化工作职责、工作区域和工作报酬。

  第六条  按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1.5%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和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开展项目前期勘查、项目评审、年度检查和竣工验收等费用。

  第三章  项目的确立和管理

  第七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和管理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确定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区委农工办、区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所在的村委会。项目申报单位要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文本,经镇(街道)审核后以政府正式文件向区委农工办、区财政局上报。
   (三)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2)建设项目能够在一定区域内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3)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4)年度建设项目投资需有一定的规模。
    (四)区委农工办、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在金坛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区委农工办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受到举报的项目,由区委农工办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委农工办会同区财政局确定支持项目、分配金额,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委农工办、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

  (五)项目计划下达后,各镇(街道)农经站和财政所(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跟踪、检查等工作,实施全程监管,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填报全程承诺责任书)。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六)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做好竣工决算和项目审计工作,区委农工办、区财政局将组织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计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实施单位拿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

  第八条  村庄环境整治长效管理奖补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一)根据现有行政村自然村的数量及分布特点,按照单月暗访、双月明查的原则,结合农村拆迁建设等导致自然村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坚持一年两次覆盖的总体要求,重点对农户数达到30户以上的自然村,统筹确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

  (二)全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组建由区委农工办,区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业务工作班子,按月组织开展督查考核活动。坚持随机抽查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原则,每月每村至少抽查两个以上自然村,按照考核细则打分,并依据得分高低排定名次。

  (三)考核结果分为示范、优胜、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在金坛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区委农工办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由区委农工办核实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区委农工办会同区财政局分配补助资金,报区领导同意后,及时下达至各镇(街道)。

  (四)根据全年考核结果,综合评比产生农村环境管理示范镇(街道)、先进镇(街道)、合格镇(街道)。

  第四章  项目资金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财政补助金额一般为10-20万元,其中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条  村庄环境整治长效管理奖补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农村环境长效管理示范村、优胜村、合格村奖补标准分别为10万元、4万元、2万元;示范镇、先进镇、合格镇奖补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补资金一律不得用于发放给个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实施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各镇(街道)农经站、财政所(局)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的项目申报、实施、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补助单位要专账核算,按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要求,单独反应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委农工办、区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未按规定纳入资产管理的,由区委农工办、区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工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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