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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87/2017-0007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财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财规〔2017〕5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坛财规〔2017〕5号

  现将《金坛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金坛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17年9月7日

  金坛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金坛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坛政规〔201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民增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专项资金,本专项设立期限为3年。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常州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各项要求,符合公共财政资金对农业的补贴政策,重点扶持规范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着力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带动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委农工办、区财政局共同组织管理。

  区委农工办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等因素,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受理及初审、项目专家评审、项目立项公示、项目跟踪管理和检查验收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组织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前要加强前期论证,如实编报项目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在完成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要求整理项目实施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立卷归档;要求各项财政支出符合项目管理要求,会计处理规范,财务资料真实完整;要建立项目公示牌,详细注明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财政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建设期限、项目监管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建设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

  (一)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

  1、生产服务能力建设。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示范推广,实施生态种养循环发展和标准化生产;农田基础设施、生产配套设施、智能生产设施的建设;

  2、销售服务能力建设。开设农产品自营店、直销店或销售窗口,电子商务硬件建设;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及农产品宣传推介的基础设施费用;

  3、加工服务能力建设。置办农产品加工、保鲜冷藏和运输设施。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各级示范社创建和合作社星级评定;

  (三)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及示范(优秀)家庭农场创建;

  (四)扶持区、镇(街道)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培训;

  (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融资试点改革;

  (六)支持专业代理服务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服务;

  (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组团参与上级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每年择优选择一批示范型合作社项目,单体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为9—25万元;

  (二)对当年创成国家级、省级、常州市级、金坛区级示范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以奖代补;

  (三)对当年被评为金坛区一星至三星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以奖代补;

  (四)对列入当年省融资改革试点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其实际支付贷款的利息,参照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给予适当贴息;

  (五)每年择优选择一批有资质、有技能、有规模、有效益、有设施、有标准的示范型家庭农场建设项目补助,每个项目6—8万元;

  (六)评定为常州市级优秀家庭农场每家3万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2万元以奖代补。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先建后补”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两大类。“先建后补”项目包括农民合作社扶持项目和示范型家庭农场扶持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包括星级示范社、区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优秀)家庭农场奖补。示范型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由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委农工办、区财政局评审。区委农工办汇同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据此确定资金补助金额,区级组织抽验。主管部门及时公开项目扶持内容、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项目审核、推荐、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专款专用。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管理,全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上,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明晰权属管理。明确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对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并计入成员账户,形成的财产必须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三)加强资金监管。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镇(街道)财政、农经部门要认真加强项目的指导和督查,就近就地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性监管,协同做好项目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实施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追回资金,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并追究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未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要求建设的;

  (三)未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或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的;

  (四)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工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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