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提高全区住建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法宣办〔2017〕6号), 《金坛区住建委“七五”普法规划》(坛建发〔2017〕27号),《2017年金坛区住建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精神》(坛建发〔2017〕28号)的相关精神,现就全区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制定如下细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是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区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学法用法能力都有了新的提升。但与此同时,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全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还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面对新问题、新形势、新挑战,住建系统的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区委部署要求,要深刻领会依法行政工作是建设法治住建的重要保证,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义。要全方位提升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真正做到认真学法、善于用法、遇事找法,真正做到尊重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
二、住建系统学法用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以推进住建系统依法行政为主题,提高住建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围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按照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部门的要求,扎实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增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住建系统学法用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突出学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和重点工作。深刻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务必要把贯彻实施宪法贯穿于区住建委各项工作的始终。
(二)强化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系统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要求贯穿到区住建委的各项工作。
(三)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继承、发展了西方法制体系中的精华,更为重要的是它凝聚了中国共产党和共产党人九十多年来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所沉淀的具有先进性、优越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通过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和基本特征,才能更好的与时俱进,才能真正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确定“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才能真正增强区住建委依法行政的效率和能力。
(四)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集体法律学习和个人自学活动,要深入细致的学习掌握《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将《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同《2017年金坛区住建系统干部学法用法目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要求干部职工认真写好工作笔记、开展法律学习的交流活动,主管领导要定期检查、督查。
(五)深入推进法治实践。要把法治实践成效作为检验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标准,积极推进住建系统干部职工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积极推进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自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依法管理水平。
四、健全和落实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一)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要把法治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促进领导学法经常化,每年集中专题学法应不少于2次。科级以上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得低于40学时。
(二)建立法制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住建系统工作实际,结合形势和需要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分阶段、分专题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法治培训。举办专题法治辅导讲座,提倡领导干部在内部培训时,走上讲台给职工辅导法律知识。
(三)坚持日常自学法律制度。广大干部职工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学习日、专家讲座、法律法规读本等载体,坚持自学。
(四)进一步创新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和形式,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充分利用我区主流媒体开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法制宣传栏、专题、专版,增强法制宣传的工作力度。
五、加强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依法行政法制制度建设。要切实加强自身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明确职能、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二)加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
(三)加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保障建设。要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管理和服务,为全系统干部职工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障;要加强经费保障,安排和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全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全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监督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要注意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交流,不断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水平。
附件:2017年金坛区住建系统干部学法用法目录
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1日
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
附件:
2017年金坛区住建系统干部学法用法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地方性法规
1.《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5.《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6.《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7.《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8.《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9.《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三.行政法规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第18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8.《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48号)
9.《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1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四.规章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6.《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1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1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167号令)
1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1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15.《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1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0号,已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17.《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1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19.《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2号)
2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2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2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2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25.《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7年第115号)
26.《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
27.《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令第59号)
28.《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29.《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2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第81号修改)
3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3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3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3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3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3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36.《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1999年第69号)
37.《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38.《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3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2016年4月27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自2016年6月1日施行)
40.《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41.《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
4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4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4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9年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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