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单位财务支出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有效地发挥财务工作作用,节约支出,杜绝浪费,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支出管理原则
1、坚持管理科学和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财务准则使用原则;
2、坚持财务支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规章制度严肃性原则;
3、坚持财务支出维护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性原则;
4、坚持财务支出必须先审批,后支付原则。
二、财务支出管理规范
(一)列支项目
1、对大宗物资采购,必须按政府集中采购或招投标程序管理落实,5000元以上重大设备购置,必须经书面申报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再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
2、工程建造、较大规模维修必须实行招投标,1万元以上工程决算,必须经区审计局审定后,才能进行工程款结算。
3、办公用品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名列的必须按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办理;非采购名列的应开立清单,按市场价格比价以低价购买。办公用品应进库,进库物品应建立入库、保管、领用手续。
4、差旅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出租车费用,因生产经营工作特殊需要,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经批准后执行,其他情况一律不得报支。
5、公车用油购置油卡充值使用,每月或一季度汇总行驶里程,掌握平均油耗,作为下次购油充值依据。
6、公务招待费,按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7、职工工资及工资性补贴,严格按核定的标准执行。“五险一金”及工会费等均应按规定缴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捐款单位不得列支。
8、单位津补贴、福利、奖金发放一律实行报批制度。有三班制和不间断生产的单位,可在报委领导同意后,发放加班费及加班工资。其他单位如属偶然性、季节性加班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调休,不发加班费。如确需经常加班且不能调休的,必须报经委领导批准后发放加班费。发放加班费要严格依据考勤记录。各类奖金发放由各基层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委领导初审,并经委领导办公会,商量同意后发放。
9、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应实行报批制度,作出经费预算,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增加经费开支,同时应对职工外出活动逐年登记备案,便于统筹安排。
10、文体、宣传等活动,规模较大的应先编费用预算,经批准后在预算数额内列支。除上级统一要求外,各单位不得用公款购买娱乐性票券,不得自行对外捐赠钱物。
11、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等,涉及退休、生养孩子、住院治疗、亡故等看望、慰问,不得私自安排各种慰问经费,单位应统一标准,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安排。
(二)资金管理
1、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岗位分离、制约和监督。
2、应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按照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核定明确库存限额。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
3、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4、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5、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6、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
(三)票据管理
1、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收款收据(非税收据、结算凭证)及其它财务票据。
2、财务职能科室为单位发票管理部门,财务应加强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注销,并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3、发票应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应确保各种票据的完整无缺,应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它财务专用章分开保管,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保管。
4、票据使用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开具发票要序时、序号,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
5、空白票据、作废票据和近期已使用票据存根要妥善保管。
(四)报支手续
各单位经费报支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票据,票据背面由经办人签名并列明事由,大额或内含多项费用支出应附相关发票附表(件),经财务人员审核最后报呈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1、集中在委财务核算单位
⑴在委财务科集中核算的单位,各项支出(除水、电、电话、利息、正常发放的工资)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审核、单位领导(法人代表、分管或主管财务领导)签字。
⑵单位单笔金额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单位自主确定报支。
⑶单位单笔金额1000~20000元内的支出,需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才能实施,报支时需增加分管领导签字。
⑷单位单笔金额20000元以上的支出,需先请示主要领导同意才能实施,报支时还需增加主管财务领导作为“监管人”签字。
2、非集中在委财务核算单位
报支程序和手续,结合各单位实际拟定办法报委批准后执行。
三、财务支出管理监督
1、不符合规定的程序、范围标准的支出,单位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报支的,一经查实,按全部金额处罚当事人,并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委机关、地震局、住房保障办、委属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3、为加强本规定的落实和执行,由住建委财务科(审计科)、监察室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坛建发[2011]187号《关于住建系统财务支出管理规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废止。
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