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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住建委主要职能
索引号 014138860/2017-0003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住建局 机构概况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住建委
生成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住建委主要职能
 
住建委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防震减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结合我区实际,拟订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区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会同管理全区国家安全事项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审查工作。

    (四)按照区政府行政执法规定,负责城乡建设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城乡建设规范执行情况,制止、纠正违反相关违规、违法等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五)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系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初步审查,参与审议建成区主次干道临街、高层、大型群体建筑设计方案;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监督建成区内高层建筑基础及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方案实施;负责全区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并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负责城市建设相关规费的征收;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七)负责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销(预)售管理和各类房屋交易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及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

    负责拟订危旧房改造政策,负责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征收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和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及拆房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负责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平台并实施管理;负责全区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老住宅区的整治改造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房屋修缮管理;负责白蚁防治和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建筑业各类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管理;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综合管理全区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造价、监理、检测、合同、信息等工作;负责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室内装饰管理;负责全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建筑业、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系统内维稳与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工作。

    (十)负责城市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负责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和临时占用绿地以及改变绿化规划、绿地使用性质的行政许可;负责全区园林绿化行业及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普查和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和保障性住房计划编制工作,负责管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住房基金的使用管理、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公有住房出售资金与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村镇建设发展研究,拟定村镇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中长期村镇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全区村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各类村镇建设典型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全区村镇建设实用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十三)负责城市建设信息化管理;负责全区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全区建设系统职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系统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系统职工教育和各行业培训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统计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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