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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17-0004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人社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人社发〔2017〕118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7-12-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坛人社发〔2017〕118号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常州市金坛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住院补偿: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支付住院起付线后,一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92%;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72%;三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57%。未正常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或自行在区外非定点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较正常转诊下降十个百分点。

二、门诊补偿:一级医疗机构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38%,普通门诊补偿实行全区总额预付、统筹补偿。

三、一般诊疗费: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将诊疗费人次额度调整为2.8,总额控制、超支不补。

四、特药补偿:实施特药补偿政策,目录、流程等与职工医保一致,补偿比例为35%。

五、计划生育补偿:剖腹产调整为每例1000元,助产调整为每例575元,顺产调整为每例400元。

六、依据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施行情况,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40元。

七、年度最高补偿金额累计封顶线调整为20万元。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本通知由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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