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我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生育保险实际情况,2017年8月起我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将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