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农、惠民、利企政策
第一部分 社会保障政策
一、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如何核定的?
答: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缴费,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缴纳基本养老金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8171元,下限不得低于2940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最高为18171元,最低为2940元。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收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7%,其中:企业缴纳19%,个人缴纳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
3、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参保人员只有在国有、国有控股及市(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才能作为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已改制企业2008年8月1日后的特殊工种不再作为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5、企业职工的丧葬抚恤金待遇?
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其单位或直系亲属凭死亡医学推断书、公安销户证明、火化发票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和符合供养条件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2012年3月1日调整丧葬费6000元,一次性抚恤费1600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1人460元/月,2人690元/月,3人及以上920元/月。
(二)金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在校学生)。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是如何缴费的?
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多缴多享受,可按上一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居民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五档:100元、3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城乡低保对象和边缘困难群体也可选择年缴费100元、300元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3、财政是如何补贴的?
答:①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照上一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缴费基数的2%给予财政补贴。选择年缴费100元、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60元的财政补贴。选择其他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55元的财政补贴。
②到达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个人在参保时可申请“前补”,前补期间享受同等规定的财政补贴。2015年10月1日以后补缴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③享受残疾人员专项补贴的“重度残疾人”(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残疾人员中的1—2级残疾人员)参保的,享受同等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另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参保补贴。
4、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财政补贴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每年7月1日结息一次,存款利率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
5、养老保险待遇如何?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从2017年1月份起,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月160元;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月19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启领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个月计发。
6、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能交费怎么办?
答:2014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参保条件但未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则年满60周岁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我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退休(职)人员,都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我区社会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比例为10%,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职工个人缴纳2%。符合医疗保险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缴费。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怎么划拨的?
答: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中,70%用于建立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账户。
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本人缴费,金额是本人缴费工资的2%。二是统筹基金划拨的金额,职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按缴费基数的2.9%划拨;36周岁至45周岁,按缴费基数的3.2%划拨;46周岁至退休前,按缴费基数的4.2%划拨; 企业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低与上年度企业退休(职)人员平均退休养老金60%的按60%划入,高于企业退休(职)人员退休养老金300%的按300%划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基数为:(基本退休金+1000)*5.2%。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超支自理,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跨本统筹区流动时,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
4、参保职工在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结算?参保职工出院时如何结账?
答: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内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人员报销90%,退休(职)人员报销94%,建国前老工人报销95%;区外转诊报销比例较区内降低10%,即: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0%,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8%,建军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90%;在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较区内降低15%,即: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75%,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5%,建军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88%。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出院结账时凭IC卡划卡结付。职工只须结付住院费中个人自费部分、起付线以下部分和起付线以下应个人自付的部分,其余费用由区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结付。区外转诊未开通联网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由就诊参保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5、住院起付线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段标准:由原来的按我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并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调整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按7%、4%、1%递减,调整为从第二次住院起按400元、200元、100元递减。
区外转诊住院起付段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调整为8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按600元、400元、200元递减。
6、职工参保后长期居住在外地怎么看病?
答:长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和经单位同意在异地定居(半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员,凭居住地派出所或居委会的证明,经所属单位同意证明,经区社保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异地就医。职工可以在当地选择3家指定医院用现金支付医药费,凭有效票据和证明到区医保中心报销。长期居住异地并取得当地暂住证或身份证的人员,可办理异地联网结算,直接在居住地医疗机构结算报销。
7、如何转到外地医院去看病?
答:参保职工可以在区所有的定点医院持医保IC卡看病。如果病情需要,经二级以上医院同意并凭转诊证明,到区社保中心或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转赴区外指定医院治疗,病人在外地医院用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凭有效票据和证明到区社保中心报销。病人不得私自到外地医院看病。自2014年4月10日起,金坛区职工医保在常州区一院、二院、常州区中医医院、解放军102等医院开通了医保卡联网实时刷卡结算,我区职工医保已在常州区区开通万仁、人寿天、恒泰等6家定点药店医保卡直接联网刷卡服务。
8、职工医保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答:保障范围 :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一是对基本项目补偿;二是对特大医疗费用再补助。
(1)基本项目补偿
大病保险保障的基本项目是指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审核报销后,个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超过一定标准进行补偿。包括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住院特殊医用材料,2万元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按70%进入基本项目补偿范围。
(2)特大医疗费用再补助
特大医疗费用再补助是指在基本项目补偿后,个人医保《目录》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很重,对超过一定标准以上部分进行再次补助。
(3)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门诊医疗费用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其他不符合我区职工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
保障水平:
(1)基本项目补偿
设置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补偿金额。起付标准目前暂定为20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个人医保《目录》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超过2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10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70%。一个结算年度基本项目实际最高补偿金额为10万元。以后根据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和城镇职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动情况逐步调整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2)特大医疗费用再补助
特大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暂定为30000元;在基本项目补偿后,除基本项目补偿起付标准外,个人医保《目录》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进行再次补助,补助比例为50%,最高补助标准暂定为20000元。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的对象有哪些?
答:(1)户籍关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含学生、儿童、婴儿);在我区就读非本区户籍的大中专学生。
(2)在居民医保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间出生的婴儿、退伍军人可以参加当年的居民医保。
(3)非本区外籍的常住人员及子女可向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申请参保,但不享受财政补助。
(4)享受异地退休或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的参保范围。
2、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标准为多少?
答:(1)户籍关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人员为200元/人,茅山老区人员为190元/人
(2)非本区外籍人员及子女:800元/人。
3、居民医疗保险的基金是如何筹集的?
答:按照政府财政补助、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今后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逐步调整。
参保对象中凡属“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孤儿”“城市三无老人”“计生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三级以上伤残人员”免缴个人缴费,免缴部分由区民政部门补助。
4、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是如何报销的?
答:(1)门诊补偿
在本区乡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补偿比调整为35%,普通门诊补偿实行全区总额预付,统筹补偿。
(2)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目前认定的特殊病种有15种,分别是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门诊治疗、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确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卒中后遗症、帕金森氏症、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冠心病、癫痫、血友病、风湿性心脏病、类分湿性关节炎。这些病种所发生的对症治疗药费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补偿范围。
门诊特殊病种目录范围内对症治疗药品补偿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补偿70%;二级医疗机构补偿50%;三级医疗机构补偿40%。
(3)住院补偿
答:①《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享受补偿时,一定要出具原始发票,如发生遗失或毁损等将不予报销。参加居民医保同时也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可在居民医保报销结束后,凭报销结算单,携带发票复印件来居民医保经办处盖章,再办理商业保险。
②交通事故中第三方责任人肇事逃逸造成参合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报销规定按《关于规范逃逸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用报销相关规定的通知》坛卫[2014]101号文件执行。
③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支付住院起付线后(一级起付线300元,二级起付线600元,三级起付线800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8%;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3%
④参合人员在区外非定点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未正常办理转诊手续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享受的报销比例较正常转诊下浮 10个百分点。
⑤参合人员本年度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在当年补偿结算,跨年度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可延期至来年的上半年(6月)前补偿结算,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⑥参合人员补偿额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8万元。
5、居民医疗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如何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1)保障范围
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扣除居民医保累计补偿及医疗救助金额后,个人自付超过20000元的部分进入保障范围。
(2)补偿标准和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为20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2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50%;100000元(含)至200000之间,补偿55%;200000元(含)以上部分,补偿60%。一个结算年度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
三、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基金是如何筹集的?
答: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5%下降为1%,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0.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0.5%。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自愿中断就业、未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保留其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4、失业救济金的标准?
答:缴费不满10年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5、哪些情况下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民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1)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待遇
①因工致残被签定为1—10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五级为70%;六级为60%;7—10级没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区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待遇是如何调整的?
答:我区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如下调整:
(1)生育津贴标准: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①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③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④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⑤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产前检查费用补贴:增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产前检查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3)生育费用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引产产生的符合目录范围规定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偿标准为:妊娠不足3个月流产,补偿标准为350元;妊娠3-7个月流(引)产,补偿标准为一级医院1500元,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2500元;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补偿标准为一级医院2000元,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3000元。
2、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如何?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六、就业再就业
1、创业带动就业
(1)创业培训享受的范围?
答: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失业人员、大中专(职、技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各类有志创业的社会群体。
(2)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答:上述对象取得区劳动保障局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规定给予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3)创业补贴标准?
答:对通过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后,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大学生创业
(1)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享受的范围?
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在金坛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所创办的企业和项目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人员毕业五年内在金坛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毕业五年内的高技能人才在金坛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2)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
①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对象:参加人社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的大学生。补贴标准:每个工商登记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性补贴2000元。
②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对象:大学生自主创办并正常经营纳税1年以上,同时带动2人以上大学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奖励标准: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
③创业租金补贴:补贴对象:经认定的区级大学生创业园为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免费提供20-50平方米经营场地的,可申请创业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两年内按每户18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
④创业社保补贴:
◆企业社保补贴:补贴对象:大学生在本区创办的各类企业,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当年新招用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区人社局每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个人社保补贴:补贴对象: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个人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区人社局每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贴息:贴息对象和标准: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5-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大学生自主创办的企业,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和大学生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是哪些?
答: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比例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3、残疾人保障金用于哪些方面?
答: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4、优秀残疾学生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和标准是什么?经费来源?
答:(1)优秀残疾学生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区户籍,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含远程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通高中、中专)的残疾大、中专学生。
(2)标准:
①全日制中、高等院校:
考取中专(职高):一次性奖励800元/人;
考取普通高中: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考取大专: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
考取研究生以上: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
②参加省自学考试获得毕业证书及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的残疾学生享受同等标准奖励。
(3)奖励金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5、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的对象有哪些?补贴标准为多少?资金来源?
答:(1)补贴对象:
①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申领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②城镇或农村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从事种植、养殖或加工业等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
①凭《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视创业规模和经营状况,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补贴(享受此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
②城镇或农村残疾人有一定劳动能力从事种养殖业和加工业,在从业初期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实施:家禽5000羽以上、生猪30头、水产10亩以上、水果10亩以上、苗木10亩、加工手工业年产值50000元以上扶持资金2000元。
(3)补贴资金由残疾人保障金统一列支,或区政府统筹安排。
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有哪些?补贴标准为多少?资金来源?
答:(1)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2)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016年7月起低保标准为670元/月.人)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016年7月起低保标准为670元/月.人)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内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来源:城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区财政承担,农村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区、镇(街道)财政各半承担。
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016年7月份起城市按670元/月.人,农村按460元/月.人)10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来源:城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区财政承担,农村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区、镇(街道)财政各半承担。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16年7月份起城市按670元/月.人,农村按460元/月.人)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承担。
7、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有哪些?补贴标准为多少?资金来源?
答:(1)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我区城镇按120元/月.人、农村按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来源:城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区财政承担,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区、镇(街道)财政各半承担。
八、社会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凡具有本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家庭成员指哪些人?
答:家庭成员是指共有户籍、共同生活、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读学生。义务兵不计入家庭成员;服刑期间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3、我区目前的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2016年8月,区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老人供养、孤儿养育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坛政办发〔2016〕92号)。
从2016年7月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70元,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按月发放;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按月发放。
4、城乡低保是如何实行补差的?
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670元的家庭可申请城乡低保。若家庭收入人均达300元,则低保补贴为人均370元,总收入达人均670元/人.月。
5、家庭收入是如何核定的?
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所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可折款的实物收入。
(1)工资性、经营性收入。
从事非固定性工作的家庭成员,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六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2)农副业收入(含林业、牧业、渔业)。
农副业收入按本地农业、统计等部门的测算标准计算,高于测算标准的,按实计算。
(3)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4)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等收入。
(5)家庭财产出租和变卖收入。
(6)继承性、赠予性收入。
(7)应得赡(扶、抚)养费等收入。法定赡(扶、抚)养人应给付的赡(扶、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相应低保标准两倍,视为有赡(抚、扶)养能力,超出部分除以被赡(抚、扶)养人总数,为每个被赡养人应得赡(抚、扶)养费。
(8)遗属补助金。
(9)非一次性生活资助金。
(10)房屋拆迁补偿款在购买安置房后的余额。
(11)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等应当用于基本生活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后,按家庭人口数和相应低保月标准两倍,计入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
(12)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和隐蔽性收入。
(13)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6、哪些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1)重点优抚、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
(2)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特殊贡献人员的一次性奖励以及省辖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按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救助金;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5)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6)单位统一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
(7)临时性的生活救济、救助金;
(8)政府认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7、哪些情形不予保障?
答:(1)参与赌博、吸(贩)毒、卖淫、嫖娼,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2)处于服刑、劳教期内的;
(3)外地迁来本地就读的学生;
(4)举家异地生活期间和举家迁来本地不满六个月的;
(5)放弃应得赡(抚、扶)养费等合法收入的;
(6)不如实提供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明,致使无法确定家庭真实收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
(7)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定家庭收入的;
(8)干扰低保管理机构正常工作,对低保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的;
(9)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相应低保标准的;
(10)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8、申领低保如何办理?
答:城乡低保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镇级审核和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城区低保按月审批,农村低保按季审批。对审报审批过程中确定不予保障的,低保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讲清政策,说明理由。
村(居)委会成立城乡低保评议小组,镇人民政府成立城乡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对低保申请人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审,并将评议、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城乡低保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对象信息档案,规范实施城乡低保各环节的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做好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
(二)农村五保
1、我区目前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95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500元。
(三)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
1、“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指哪些人?
答:“知青半家户”,指城镇户籍的知青在上山下乡期间结婚的原农村户籍、现为本区城镇户籍的配偶。
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指城镇户籍的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现为本区城镇户籍的人员。
2、哪些对象可享受“养老补贴”?
答:具有本区原城镇户籍的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①2003年7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取得本区城镇户籍;
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③本人无养老保障收入。
3、“养老补贴”的标准为多少?
答:从2017年7月1日起,“养老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
(四)城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
1、救助的项目、对象和标准有哪些?
答:(1)医疗保险资助。
适用于本区农村五保对象、城区“三无”老人、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以及政府规定可以享受医疗保险资助的其他困难对象。
救助对象参加本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2017年救助标准为200元/人.年。
(2)医疗费用救助。
适用于参加了本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狂躁型精神病、长期(六个月以上)住院的其他精神病对象,以及政府规定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救助的其他困难对象。2013年救助适用范围增加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因病接受符合本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的住院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在按规定享受医保补助后,对其救助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实行按比例,限额救助。自2016年7月1日起,救助对象在本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的,救助比例提高至75%;在本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比例提高至70%;在本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比例提高至65%。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城区“三无”、孤儿和困境儿童对象,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提高至5.5万元/人;重度残疾人等其他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提高至4.5万元/人。
(五)金坛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
1、免费对象有哪些?
答:在金坛区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且不享受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费的下列人员:
①具有金坛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②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关抚养的儿童;
③驻坛部队的现役军人;
④由区公安局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
⑤在金坛本地死亡,但到外地火化的上述对象不在费用免除范围。
⑥具有本区户籍,并符合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条件的逝者,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殡仪馆办理火化的,其丧事承办人可在3个月内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殡仪馆按最高免费限额1580元报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2、免费项目及标准?
答:①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具;
②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指在殡仪馆存放遗体):100元/天;
③遗体火化费:680元/具;
④区殡仪馆提供的一个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300元/只。
上述费用标准为各单项最高免费限额,合计总额不超过1580元,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理。未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能抵充其他殡葬收费项目,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节约不返,非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理。
逝者为原享受殡葬补助政策的城乡低保、五保、城区“三无”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等八类人员的,还可免除区殡仪馆遗体普通告别厅租用费和在区殡仪馆免费寄存骨灰1年。
对区公安局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产生的所有遗体处理费用实行全免。
3、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逝者其他证明材料(婴儿、儿童、军人、低保、五保、“三无”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等)。
九、社会福利
1、尊老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答:凡具有我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均享受尊老金待遇。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含原来发放的百岁长寿补贴300元)。
第二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在全区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
(1)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其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其二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其三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3)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奖励扶助金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新标准(老标准每人每月50元、60元)发放奖励金,直至奖励扶助对象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它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1、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条件(1)-(5)或(1)(2)(3)(4)(6)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 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6)独生子女死亡后,又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
2、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从2013年1月1日起,扶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700元,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从2013年1月1日起,扶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6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其中的一部分,扶助金发放就高不就低;自2007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其日后也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三、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文件依据:区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坛政发【2010】28号)、区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坛政发【2011】77号》。
(二)奖励对象及标准: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一次性奖励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1、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于职工退休时予以发放,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对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由税务部门代征;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专指进社保的被征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区财政负责筹措。
3、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1)企业持证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直接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2)企业(不包括部省属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可以于退休手续办理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请税务部门代征的书面申请,填写《金坛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3)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在外省区的,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相关手续。
(5)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相关手续。
2、审核:
(1)初审。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由村(居)委会对证件的有效性及《申请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对其资格进行核实,签署意见。
(2)复核。镇(区)计生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并及时将信息录入系统,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
(3)汇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报数据汇总、审核后,于当年6月底前将《金坛区享受一次性奖励委托代征代发花名册》及电子表格报税务部门;将其他退休人员名单以镇(区)为单位进行划分,汇总报财政部门。
3、发放。
(1)凡属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由税务部门代征后缴入区人社局一次性奖励金专户逐步发放。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从2013年起逐步兑现。
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份。一次性奖励金委托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四、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度
(一)文件依据:区财政局、计生局《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度的通知》(坛人口计生字【2012】19号)。
(二)资格标准: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手术并发症鉴定暂行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自鉴定之日起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三)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村(居)民委员会和镇(区)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并公示后予以确认。
(四)扶助标准与政策衔接
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遇到以下情况,注意政策上的衔接:
1、经规定程序确认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原扶助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原扶助待遇发放扶助金;原扶助待遇低于上述标准的,按本文件标准发放扶助金。
2、经规定程序确认,达不到三级的并发症人员,按原渠道、原待遇发放扶助金。
3、对于已一次性了断的并发症人员,按鉴定程序确认为三级以上的,按本文件标准发放扶助金。
(五)资金来源、发放
1、资金来源: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由区财政承担,纳入每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2、资金发放:在现有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
2012年5月31日前发放2011年全年特别扶助金,2011年已发放的不再发放。2012年12月31日前发放2012年的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以后于每年12月定期发放。
五、公益金管理制度
(一)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未婚独生子女当年死亡、严重伤病残达二级以上(含二级)或身患重大疾病的;
2、持有《金坛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优助证》,独生子女未婚,其父母当年发生意外死亡的或独生子女当年发生严重伤病残达三级以上(含三级)的;
3、当年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
4、其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二)公益金的补助方式与标准
1、对当年未婚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2、对当年未婚的独生子女严重伤病残并经鉴定(残疾证为准)的家庭,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3、对当年未婚的独生子女经诊断身患重大疾病(主要是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的家庭,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4、对当年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死亡且持有《金坛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优助证》的家庭,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5、对当年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6、其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公益金的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
公益金补助每年11月份审批一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镇(街道)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并经村(居)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经区卫计局审批,上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支付扶持资金。
需上报的基本材料:申请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需再提供经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独生子女严重伤残的,需再提供等级三级以上的(含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患重大疾病的,需再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身患计划生育并发症的,需再提供相关并发症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在本市居住满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还需再提供暂住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部分 利企政策
一、企业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项目扶持资金,如何了解文件政策、申报的条件及要求?
答:1、企业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在“江苏省财政厅外网首页,在页面下方友情链接并点击“江苏财政企业网”及下载专区,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将近期内申报项目的文件挂在网上,企业可下载文件,并对照文件精神及申报条件进行申报,若省厅对申报项目有数量限制的话,我们将按照择优原则进行筛选,做到好中选优,以提高项目的申报质量及命中率。
2、企业也可直接与金坛区财政局工贸和国资科、科技局计划科、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投资科、电力能源科)、商务局外贸科、发改局服务业科等联系。
二、江苏省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有哪些?部门之间是怎样操作的?
答:江苏省财政厅对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现涉及到扶持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主要有四大类:一类是省中小企业发展、企业转型升级等专项引导资金,由金坛区经信局组织项目申报,财政局参与项目的审核及资金拨付;二类是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等专项引导资金,由金坛区科技局(计划科)组织项目申报,财政局参与项目的审核及资金拨付;三类是省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由金坛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能源科)组织项目申报,财政局参与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四类是省级外经贸及商务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由金坛区商务局(外贸科、外经科)组织项目申报,财政参与项目的审核及资金拨付。五类是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由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科)组织项目申报,财政参与项目的审核及资金拨付。另外:由于我市撤市设区,常州市企业转型升级、科技项目、节能与循环经济、外经贸及商务发展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操作参照省项目操作口径。
三、企业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答:根据苏科高[2008]141号《关于成立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及苏科高[2008]258号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精神,金坛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由金坛区科技局牵头负责,金坛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事项,可直接与金坛区科技局(计划科)联系。
四、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被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15年规定的扣除比例是50%),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5年规定的扣除比例是150%)。
五、区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一些优惠政策?
答:为鼓励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创业创优,激发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工业企业在强进位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和支撑作用,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坛政发〔2014〕28号文件)。对鼓励企业在做大规模、加快投入、加快技术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加快标准化建设、拓展区场、低碳发展以及鼓励镇区组织企业投入加快产出等方面给予了一系列优惠奖补政策 ,具体奖励事项可查阅该文件或致电区财政局工贸和国资科,联系电话:82328735。
六、我区对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实现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及地方财力同步增长,我区以区政府名义印发了金坛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坛政发[2013]64号文件),从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对总部企业的服务保障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可查询上述文件或与区发改局服务业科、区财政局工贸和国资科、区经信局行业发展科联系。
七、我区加快镇工业集中区科学发展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水平,打造工业经济发展平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产业集聚,壮大镇域经济规模,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金坛区加快镇区工业集中区科学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坛政发[2013]59号文件),主要从镇区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等二方面予以奖补,具体内容可查询上述文件或与区财政局工贸和国资科联系,联系电话:82328735。
第四部分 教育方面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教育救助
(一)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优先资助孤儿、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革命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和经民政局确认的低保家庭、边缘困难家庭子女(年人均纯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又低于4000元的城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又低于2000元的农村家庭,核定标准随低保标准的提高而提高)。
(二)资助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在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的基础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小学每人每月150元,初中每人每月2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
2、非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资助标准由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至3000元。高中阶段免学费,免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每人每月100元;中专、职高阶段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学费;大学专科阶段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学费;大学本科阶段每人每年补助2300元学费。
二、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
(一)文件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苏财规【2012】36号)。
(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补助免除学费。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部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财政按照享受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三)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救助金制度
(一)资助对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苏财规【2012】36号)文件精神,对原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7】94号)文件政策进行调整,从2012年秋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比例: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照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的10%确定,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8%、10%和12%确定。
(三)资助标准:
国家救助金的资助标准仍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并按月发放。我区一般一年分两次发放,于每学期结束前,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五部分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及农业政策性保险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常州农委、财政局(常财基层〔2017〕11号)《关于印发常州市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装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准确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2、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我区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15元/亩。
3、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发依据是什么?
答:补贴计发依据为:本区拥有承包权的计税耕地面积。
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水产养殖池塘、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4、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对象有什么规定?
答:(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2)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3)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5、“一折通”新增农户开折及已领存折遗失后补办如何办相关手续?
答:根据苏农改办[2009]1号文件规定:为了确保“一折通”存折信息与各部门间保持一致,新增农户开折、已领存折遗失后补办和农户信息变更调整的手续统一由镇(区)财政所(局)扎口办理。财政所(局)涉农补贴专管员凭财政所(局)出具的证明和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到信用社办理开折事宜,并负责发放到农户,同时做好存折信息变更记录。
6、农业政策性保险包含哪些种类?保费、保险费率、保额各是多少?
答:具体请看下面表格内容:
2017年金坛区农业保险各险种概况
险种
|
保险
费率
|
保险保额
|
保费
|
保 费 组 成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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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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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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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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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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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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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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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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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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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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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元
|
35%
|
25%
|
5%
|
25%
|
10%
|
|
|
小麦
|
4%
|
400元/亩
|
16元
|
35%
|
25%
|
5%
|
25%
|
10%
|
|
|
油菜
|
4%
|
400元/亩
|
16元
|
35%
|
25%
|
5%
|
25%
|
10%
|
|
|
能繁母猪
|
7%
|
1000元/头
|
72元
|
40%
|
10%
|
10%
|
40%
|
|
|
|
育肥猪
|
4%
|
600元/头
|
24元
|
10%
|
20%
|
20%
|
30%
|
|
20%
|
|
高效设施农业(根据类别及品种)
|
四种:3%、5%、6%、18%
|
四种:600元/亩、2000元/亩、3000元/亩、5000、8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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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528元/亩
|
|
20%
|
20%
|
40%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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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
|
大中型拖拉机(功率》14.7kw)
|
45万元
|
500元
|
|
20%
|
20%
|
50%
|
|
10%
|
省定险种
|
联合收割机
|
45万元
|
500元
|
|
20%
|
20%
|
50%
|
|
10%
|
省定险种
|
运输型拖拉机
|
按条款执行
|
700元
|
|
20%
|
20%
|
20%
|
|
40%
|
省定险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