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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8-00007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政府办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7〕175 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12-30 公开日期 2018-01-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7〕175 号


现将《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区共享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

共享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指企业提供的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创建服务平台,采用分时租赁的模式,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为用户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发展理念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满足市民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金坛区共享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有效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以方便市民绿色出行为首要原则,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坚持市场配置。企业是共享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承担共享自行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

坚持技术创新。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住建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共享自行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共享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相关工作。会同区城管、公安等部门制定共享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并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负责共享自行车的准入条件审核、行业指导、企业监管和日常考核。

(二)区城管部门负责日常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共享自行车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区公安部门划定并公布禁止停放、严管控制区域路段范围。

(三)区公安部门负责共享自行车注册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对未按程序登记并领取牌证的共享自行车,委托区城管部门采用劝退、临时搬离、集中保管等措施进行处理。对蓄意破坏、盗窃共享自行车等行为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共享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秩序。

(四)区文明办负责引导媒体加强宣传,营造市民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良好氛围。

(五)区规划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将慢行系统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六)区市场监管、网安大队、金融办、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共享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三、进驻企业相关要求

(一)企业经营准入条件

1.推行诚信免押金租赁。

2.主动向区住建部门提供本区注册用户数量、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车辆使用情况等运营数据信息。

3.对严管控制区域路段施划配套的停放站点,设置电子围栏,允许企业间共享。

4.每1000辆共享自行车配备至少5名运营管理维护人员及至少1辆调度车,拥有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调度能力和停车场、洗车场、修理场等配套设施。

(二)规范企业运营服务

1.企业应具有相关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具有法人资格,非本区注册的运营企业法人应在我区设立经营服务分支机构,并依法在我区注册登记。

2.企业应依法依规运营,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编制投放实施方案,并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3.企业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规范合理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注册用户负有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等义务,明确各区域停放规则,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4.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主体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在非公共区域(如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企事业单位等),采取技术、管理手段,保证车辆规范停放;保证遵守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车辆停放相关管理规定。

5.企业要加强共享自行车的车容车貌管理,除本企业标志标识等宣传需要外,不得擅自在车身张贴商业广告,并及时清理车身上的违法广告、伪造二维码等;同时对共享自行车停放站点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做到站点区域及车辆无垃圾、无积尘、无污垢、无小广告、无占盲道,车辆停放规范有序,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6.企业应组建专业维护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管理;并做好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提高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和报废车辆,确保正在运营的车辆完好率不低于95%。

7.企业应当畅通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客服通讯应安排人员值班,保证24小时畅通,及时回应用户咨询及处理投诉,对用户反馈的信息、投诉应在48小时内有处理结果,处理记录应归档保存。

8.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9.企业需终止在本区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20日向区住建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款、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并依法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0.企业应当接受区住建部门的考核,对不具备经营能力、不履行主体责任或不符合行业自律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到位,依据共享自行车管理考核办法和细则,由区住建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投放直至清场。

(三)规范共享自行车车辆标准化

1.共享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性能安全可靠,并经相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

2.车身设计美观,不影响市容。

3.车辆应当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鼓励使用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4.车辆应当凭企业和区住建部门签订的共享自行车项目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经区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牌证。

(四)保障用户人身财产安全

1.企业应当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2.企业收取押金和预付款的,应设立资金专用账户,接受拥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监督,确保资金安全。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和预付款退还制度,对于押金,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对于预付款,应提前告知使用规则和退还制度,且押金和预付款最长退还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退还押金和预付款时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3.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保养服务制度,对车辆定期维修,提高车辆完好率,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不达安全标准的车辆,保障车辆安全性。

4.企业应当加强使用者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注重保护使用者隐私,加强车辆使用条码业务安全管理,不得为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在本区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5.企业应当对使用者因车辆质量原因而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应当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

(五)企业备案相关

在我区从事共享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向区住建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开展共享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承诺,投诉及纠纷处理制度,设备巡查巡检制度,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应急预案处置制度等制度文本。

3.用户资金的监管协议。

4.使用共享自行车的用户人身伤害保险合同。

5.在我区投放的共享单车数量、编码以及质量合格检测证明。

6.政府相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实施鼓励发展政策

(一)科学确定发展定位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统筹发展共享自行车,推进公共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优化停放站点设置

结合城市交通规划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规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设置。对核心区域、严管道路、重点区域施划配套的停车站点,设置电子围栏,实行严格管理,设为严管控制区域;其他区域合理增加划设非机动车停车位,引导车辆规范停放,不得占用绿化带和通行设施,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设为规范停放区域。

(三)引导车辆有序投放

根据金坛区规模和常住人口数量,对共享自行车和公共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暂定5000辆,并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本着公平竞争原则,引导2—3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在我区投放共享自行车。

五、规范用户使用行为

(一)倡导用户文明用车

使用者在租赁、使用共享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使用,安全骑行。不得使用共享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不得对共享自行车加装私锁。使用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二)严格信用管理约束

企业通过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限制信用不足者租用车辆,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大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力度,引导使用者依法文明骑行。

六、鼓励多方共同参与管理

(一)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通过媒体宣传、服务平台推送等方式引导,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服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运营企业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共享自行车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利就共享自行车乱停乱放等现象向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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