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区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常州市食药局、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秋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常食药监食餐〔2016〕132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秋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6年8月20日至9月25日。
二、检查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学生用餐配送单位、通过网络向学生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8月20日-9月5日)各地、各学校(包括民办外来工子弟学校)、幼儿园;对校内食堂、超市、小卖部、副食店、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通过网络向学生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等,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属地普查(9月5日—9月20日)区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对所辖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督查指导(9月10日—9月2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组成督查组进行联合检查(联合督查人员另行通知)。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餐饮环节(校内食堂等)
1.食品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学校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食物中毒预案和防控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学校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立和工作开展情况。
2.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健康证明:校区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
3.食品的采购和储存: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情况;食品进货查验情况;储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开学前是否对食品原料仓库进行一次清查,对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进行处理的情况。
4.食品加工卫生: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存放或加工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现象;食品加热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特别是泡打粉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及容器的清洗及消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学生用餐管理状况:备餐间卫生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每餐次的剩余食品处理是否按照要求;食品留样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的加工、运输、配餐过程是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
6.食物中毒事故防控情况: 辖区内学校食堂应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食品流通环节(校内超市、小卖部、副食店等)
1. 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
2. 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应如实记录各类食品的入库、售卖数量和日期。
3. 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 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
结合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地区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经营单位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全面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计划,精心部署,全面有序地组织开展自查和属地检查,确保工作成效。
(二)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常食安办〔2016〕1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一是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要求,对学校食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制作相关文书,确保100%覆盖率;二是要根据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的信誉等级加强日常监管;三是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信息。
(三)各单位要将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督促相关学校及时落实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意见,确保有关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附件一:向在校学生供餐的入网餐饮服务单位调查汇总表
附件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
附件三:金坛区“校园食品安全护航行动”阶段工作信息汇总表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5日 附件:
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