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和江苏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苏安监办[2016]7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我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检查方案。
一、工作要求
各镇区要高度重视此次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检查,严密组织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加强执法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落实检查任务,并制订行动方案,确保通过此次专项执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提升钢铁行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钢铁行业是指: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不含铸钢、铸铁等铸造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
三、检查内容
各钢铁企业要立即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吊运熔融金属的吊车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是否有人员聚集场所、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防炎间距是否合规等五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其中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吨及以上的冶金起重机必须为铸造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吨以下的冶金起重机定期检验报造检验项目中关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检验结论必须为“合格”。
各镇区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组织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区安监局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逐一检查,按照要求下达执法文书,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闭。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和常州市安监局将于7—11月开展督查暗访,对落实不力的地方政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钢铁企业予以调查处理,并在媒体曝光。
四、检查总结
各镇区安监局要及时总结执法专项检查情况,形成阶段性报告(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执法专项检查进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分别于9月1日、11月1日前,分两次将执法专项检查阶段性报告报区安监局,《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11月1日前随阶段性报告一起上报。
常州市金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