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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2016年度农林工作考核奖励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139062/2017-0001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农业农村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农发〔2016〕243号 发布机构 农林局
生成日期 2016-12-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2016年度农林工作考核奖励实施意见
 
2016年度农林工作考核奖励实施意见
坛农发〔2016〕243号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为进一步凝聚力量、推动发展、规范管理,特制订局系统2016年年度工作考核奖励实施意见。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创先争优

  1、结合年度工作效能考评(占60%)和中层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占40%。其中,局领导测评结果占40%),评选出局系统先进集体12个,给予表彰奖励。局办公室、监察室、财务审计科参考不参评。单位内部干部职工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2、结合年度工作,经科室推荐、考核小组审定、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按干部职工总人数15%评选出局系统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不重复。

  3、单位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每项奖励10000元;受省委、省政府表彰,每项奖励8000元;受常州市委、市政府表彰,每项奖励5000元;受金坛区委、区政府表彰,每项奖励2000元。

  4、单位受国家级部门表彰,每项奖励5000元,受省级部门表彰,每项奖励2000元;受常州市部门表彰,每项奖励1000元。受组委会和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协会、学会等表彰的,奖励标准下移一个档次。

  二、鼓励科技创新和调查研究

  1、为科技项目实施、鉴定、申报和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研发、申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对获得金坛区科技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对获得常州市科技进步奖和省级农业科技类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减半。

  对获得国家级(含部级)农业科技类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减半。

  对获得国家和江苏省科技进步奖的单位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3、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

  4、对发表科技论文、调研文章的第一作者进行奖励。国家级核心期刊影响因子达0.5,每篇奖励800元;影响因子每上升0.1,每篇追加奖励200元;其他一般刊物每篇奖励500元。省级刊物,每篇奖励400元;市级刊物,每篇奖励300元;区级刊物,每篇奖励100元。同一题材,按最高档次奖励。竞赛获奖的科技论文、调研文章,按级别等同于发表给予奖励。

  三、鼓励干部职工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按2016年出台的专项文件执行。

  四、鼓励加强农业对外宣传工作。具体奖励办法按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宣传工作的考核奖励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需要表彰奖励的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依据相关考核文件,经局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六、各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发放奖金,弄虚作假、擅自或变相增发奖金、补贴等。一经发现,除退回超发数外,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常州市金坛区农林局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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