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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镇村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索引号 014139214/2016-0000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金城镇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镇政发〔2016〕25号 发布机构 金城镇
生成日期 2016-03-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镇村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镇村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镇政发〔2016〕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镇、村(组)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以下简称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镇、村(组)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公有资金高效安全运转,推进镇、村(组)工程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镇政府、镇属事业单位、村(组)集体为建设主体的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

  二、镇村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

  为确保该规定的顺利实施,镇成立镇、村(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吴志高同志总负责,王涛、潘明志、李亚东、陈旭清等同志为组员,全面负责镇村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领导组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1、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陈旭清;组员:袁小平、周晔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

  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镇、村两级招投标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项目申报审批、施工单位准入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工程量变更监管、招投标档案及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等。

  2、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工作小组

  组长:王涛;组员:张国锁、陈梅芳、周良平、现场负责人、甲方监理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

  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小组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预决算的控制、工程量的变更监管和工程的跟踪和审计。

  3、监督工作小组

  组长:潘明志;组员:张瑾花、彭明庚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投标流程规范、工程款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审计等。

  三、执行申报制度(附表一、表二或表三)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全年工程作好预算安排,所有项目工程必须执行项目申报制度,明确项目实施的名称、预算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施工竣工时间、地点、责任人、建设方案等具体要求后,经领导组批准方可进行招标和建设。

  四、招标范围

  (一)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占主导地位的以下三种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全程组织。

  1、工程项目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

  2、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服务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

  (二)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需符合招标法规定的条件,或经领导组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三)正常公开招投标2次流标后,在招标要求及招标文件不变的前提下可由招投标评审委员会报招投标领导组同意后组织发包。

  (四)公有资金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5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服务费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立项,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区招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投标。

  (五)公有资金投资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议标或直接发包。

  (六)公有资金投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20万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组同意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议标或直接发包。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公开招投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3、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招投标立项管理

  1、凡拟建项目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投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镇村工程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确定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填写招投标项目立项申报表,经招投标领导组批示同意,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程序组织实施。

  2、限额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参照工程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标准,编写工程量清单及各项目单价,报镇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填写招标限额以下项目备案审核申请表,经领导组批准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发包。

  3、公有资金投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20万人民币以下的具有特殊性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参照工程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标准,编写工程量清单及各项目单价,报镇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填写应急项目备案审核申请表,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经领导组批准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发包。

  4、向上争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规划论证意见及镇规划、农口、国土、水利等部门技术审核资料。

  5、所有建设项目一律按实际工作量立项招标。

  6、不准将一个工程项目拆分成若干个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工程立项不准少估多算,不准弄虚作假、有意规避招标、未批先建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予竣工验收,镇财政所、农经站一律不予工程结算。同时,严格追究申请立项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

  六、招投标程序

  1、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全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和检查,对有可能影响招投标工作公正的人员采取回避制度。

  2、项目立项后,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投标工作小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依据现场核实工程量,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说明、招标文件及提出工程项目控制价建议。招标文件和控制价经领导组审核后确定。

  公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桥梁、泵站等,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并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图纸或增减工程量,须经原设计单位和领导组同意并出具变更通知单,并由原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

  3、按规定在政府公开网站、政府公告栏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为5天,招投标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人报名。

  4、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提供材料对照招标公告进行核对。例如:投标单位的投标申请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

  5、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召开招标标前会或直接发放招标文件,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招标答疑。

  6、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至规定的地点参与开标,并将投标保证金带至投标现场(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为标底价格的2%,但不低于5000元,具体金额以招标公告为准)。若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故退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参与竞标但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开标后即退回。定标后,中标人的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但不低于10000元,具体金额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保证金不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补足),若中标人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内竣工后一周内无息退回,若中标人无故拒绝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工程转包分包他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7、投标单位达3家及以上进行评审,在开标时,对于各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审查应采用公开监督的方式,招标工作人员当场对所有标书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标书,一经确认当场退回取消开标资格。

  8、开标

  根据评标办法,查验投标文件,审查投标书内容,检查所有明细条款。

  9、评标办法:

  (1)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价法(适用于多数技术单一、施工难度不大的小型工程)投标书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报价在投标控制价以下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投标报价最低合理的有效投标人中标,投标价格明显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2)二次平均评审法(视工程规划要求而定)  

  对于不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项目招标,采用二次平均评审法。在投标报价评审时,按照苏建招(2010)333号文件规定,选择投标报价评审的三种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判定,评审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0、定标。唱标,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如投标报价有相同,则由相同的投标人抽签确定中标人。

  11、公示。经招标确定中标人后,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告必须在工程项目建设主体所在单位、村委公示栏等相关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招投标工作组发出中标通知书。

  12、合同签订。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法及招标文件、投标书及相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前必须通过领导组审查,签订后交招投标工作小组归档。

  七、标后管理及要求

  1、项目分管领导及责任部门负责招标工程的监管,工作职责有:

  (1)负责招投标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的日常建设管理;

  (2)负责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报镇纪委监察室、招投标工作小组备案;

  (3)严格控制招标文件外的项目工程量增减,未经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能变更合同内容及工程规模;

  (4)做好工程量的编制审核工作,加强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认真复核隐蔽工程量,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作;

  (5)负责工程项目的补偿、拆迁,协处施工矛盾,确保工程项目按期按质完工。

  2、项目变更管理

  各村、各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工程规模、资金量,确需变更的,一次性变更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及时向领导组组长书面请示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变更部分一律不予结算。

  3、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责任部门必须严格加强工程进度的管理,确保按期完工。

  4、项目完工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完成自验的基础上,必须申请验收,验收组成人员由各条线分管领导确定,参加验收人员严格按图、按项目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验收。对5万元以下备案审核项目和特殊项目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镇领导组对已验收工程进行抽验。

  6、招标人在报送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设计图纸或装修设计图纸、概算及审批文件;

  (2)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资料等;

  (3)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结算、工程设计变更及认定的竣工图;

  (4)由建设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的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证明;

  (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隐蔽工程签证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清单。

  7、各村、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工程竣工后的决算工作,采用固定投标总价招标的工程,按照合同及批准的工程增加项目(隐蔽工程)申报单、工程竣工决算单结算工程款;采用单价招标的工程,做到按实验收、按实结算;工程款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计费。没有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单的工程一律不得与施工单位结清工程尾款。审计前所付款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40%,待审计后按审计工程造价结算审定书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8、镇财政所、农经站依据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单按实结算,负责监督相关村按实支付工程款。

  9、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未批先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规范管理行为

  负责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九、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实施。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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