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完善制订了《常州市金坛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9日
常州市金坛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区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本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项目申报、立项管理、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计划项目,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予以科技经费支持,切实增强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重点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光伏新能源、绿色电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高科技农业及节能环保等民生科技领域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区科技经费是政府引导性经费,由区财政设立,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由区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科技经费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公正评审、择优支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区科技局每年上半年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区科技局。
第五条 同一企业或关联企业在同一年度内限报一项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 申报企业及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采取申报通知发布、企业申报、项目受理(形式审查)、项目评审(评估)、立项考察、项目公示、发文下达、合同签定等程序。
第八条 区科技局依据项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必要性、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十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 拟立项项目通过区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行文立项。并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金坛区科技项目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 如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动,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科技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开发或建设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 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书面报告, 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 报区科技局审批。
(一)经实践证明, 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 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 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 经调解无效的;
(三)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 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
(三)超过计划规定执行期限两年以上的项目;
(四)无故不接受区科技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对有各级应结未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关联单位,区科技局暂停受理其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对有强行终止或撤消项目的承担单位、关联单位、项目负责人,区科技局在二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并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列入区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 均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或书面验收的方式。
第十八条 会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5-7人。书面验收可由验收组织部门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也可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组,采取集中评估的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后,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区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坛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书,或项目合同调整的批复。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四)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或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五)相关佐证材料,如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农业项目必须提供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图片资料。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应提出验收结论建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总结结题”。
第二十一条 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总结结题;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关联单位二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 一经查实, 区科技局将二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关联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投入实行区财政拨款、承担单位自筹的筹集方式。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科技经费的,由区财政局、科技局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和追回拨款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坛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金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坛科字〔2013〕28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