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规定以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及时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请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水利站(所)站(所)长及书记、城防处主任、设计室主任在操办子女婚庆等重大事宜之前,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局党委行政报告举办婚礼的时间、地点以及邀请参加的人员范围和规模等事项。请局党政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报告相关事项。
详见附表
中共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委员会
2016年4月21日
关于为xxx举办婚宴事项的报告(样表)
区水利局党委:
本人xxx,现任xxxx。拟定于xx年xx月xx日在xx为儿子(女儿)xxx举办婚宴。宴请对象:1.xxxxxxx;2.xxxxxxx;3.xxxxxxxxx。合计约xx桌。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做到:
1.不大操大办婚礼。
2.不宴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受以上对象的礼金。
3.不占用、使用公款、公物和公车。
报告人:xxx(手写)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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