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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67/2016-0005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交通运输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交运办〔2016〕105号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6-12-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坛交运办〔2016〕105号

  现将《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

   2016年12月28日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交通运输局各基层单位财务行为,加强各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地方财政管理的资金收入(包括罚没收入、出租收入等)均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管理系统,征收额及时足额解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严禁截留、占用、拖欠在本单位账户上。

  二、预算管理:

  1、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照区财政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2、部门年度预算要结合本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合理编制。

  3、部门年度预算由各基层单位办公室拟定方案,经财务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单位班子成员、局分管领导集体研究,报局财务审计科初步审核,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4、各单位要按月编制支出预算,同时明确专人在每月25日前报下月支出预算,并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确定。各基层单位财务科根据签字后的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支出,对未报送预算或者超预算范围的支出,一律不予支付。

  5、各基层单位应按序时进度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终汇总原则上不得超年度预算。

  6、预算执行中未安排或临时追加的支出项目实行先报批、后实施制度。未经局领导批准,不予支出。

  三、支出管理:

  1、现金: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付。

  2、差旅费、培训费:严格执行金坛市财政局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坛财字[2014]101号)和《常州市财政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常财行[2016]6号)。

  3、公务接待费:从严控制各项会务、招待费支出,会议安排和各项接待的食宿安排由办公室扎口负责,并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其他部门不得用公款自行安排。原则上招待费、会议费每月结算一次。

  4、物资采购:严格执行《金坛市交通运输局采购管理制度》(坛交运办[2011]10号)规定。

  5、办公设备购置:凡属于关于印发《金坛市2015~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坛政办发[2014]162号)中采购目录里的商品,应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政府采购,严禁擅自购买。

  各单位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办公室相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人,每年清理盘点一次,并与财务科的明细账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查明原因及责任,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发现有多余、闲置以及保管、使用、维护不当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应备有凭据,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到期应及时收回。

  6、工程项目、较大规模维修必须实行招投标,财务科必须根据审计报告,才能进行工程款最终结算。

  7、公务用车维修费:严格执行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机动车辆第七轮定点维修的通知》(坛财字[2016]80号)。

   8、公务用车保险费:按照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第七轮定点保险的通知》(坛财字[2016]88号)的基础上,依据交通运输局基层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一览表划分的范围执行。

  9、其他管理经费:凭合法的发票或单据,粘贴整齐,按审核权限报批。

  10、支出审核权限:

  本局范围内所有资金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办法,现金支付应当符合财务规定。

  (1)单位水费、电费、电话费、正常发放的工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必须有经手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

  (2)单位单笔金额1000元以内的支出,必须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报支。

  (3)单位单笔金额1000—20000元内的支出必须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报支。

  (4)单位单笔金额20000元—50000元内的支出必须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局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后才能报支。

  (5)单位单笔金额5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才能报支。

  四、财务监督:

  为加强财务监督,局财务审计科将组织人员对局属各基层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对每年审计一次。

  基层单位行政、党务正职分设的,分管财务的领导原则上为党支部书记;行政、党务正职未分设的,原则上由单位副书记、副主任或者副站长分管财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文件,如有新的文件出台,按新的文件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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