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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67/2016-0005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交通运输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交运 办〔2016〕104号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6-12-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坛交运 办〔2016〕104号

  现将《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

   2016年12月28日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根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公路处国省道公路小修保养、航道处航道疏浚和护岸维护等项目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审批。

  第四条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产业集团)负责筹集和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第五条  统一合同管理

  局属基层单位(部门)的建设项目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必须将合同或者协议原件全部报送至交通产业集团,由交通产业集团指定一名合同负责人对合同或者协议按项目进行合同编号、登记建立合同台账后,交通产业集团留存一份,其余返还至局属基层单位(部门)。

  第六条  明确资金拨付流程

  1、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应填写《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系统工程项目拨款审签表》,并附工程发票及票据等相关付款类原始凭证。首次付款时,必须附合同或者协议原件;付进度款时,应根据施工进度或合同约定,并按有关部门审定的实际完成产值予以支付;在结清款项时,附工程(预)决算造价审定单。

  2、资金拨付审核权限:单位(部门)合同负责人签字、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批、交通产业集团合同总负责人审核、财务及主管审核、总经理审批、局分管领导审批、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审批。

  3、交通项目资金拨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有关要求,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收款单位(人),会计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  实施月度资金对账制度

  1、局属基层单位(部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后,应指定一名合同负责人登记《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2、局属基层单位财务主办会计要根据支付的工程款,按项目登记《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3、按照项目合同序号,相关局属基层单位(部门)的合同负责人与财务主办会计必须每月核对《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核对无误后,局属基层单位(部门)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报交通产业集团合同负责人。

  4、交通产业集团合同负责人对局属基层单位(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进行审核,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汇总表,于次月15日前报局财务审计科、局分管财务领导、局主要领导。

  第八条 监督与检查:局财务审计科要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筹集、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纠正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第九条  新开工、在建项目、已竣工但尚未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附: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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